停车被刮蹭,保安是否有责任?
更新时间: 2016-11-06 09:20:00 点击次数:1074
随着生活的不断改善,城市中私家车的数量猛增,但是驾驶员的技术却是参差不齐。经常发生这样的事:车子停在小区、写字楼或者停车场等,车身被刮蹭、保险杠被撞、玻璃被砸甚至车胎被扎等情况,而无法确定肇事者或者肇事者下落不明,因此引发车主和物业公司、停车场之间的纠纷。如何预防、解决此类纠纷就成为保安从业者必须关注的话题。
随着生活的不断改善,城市中私家车的数量猛增,但是驾驶员的技术却是参差不齐。经常发生这样的事:车子停在小区、写字楼或者停车场等,车身被刮蹭、保险杠被撞、玻璃被砸甚至车胎被扎等情况,而无法确定肇事者或者肇事者下落不明,因此引发车主和物业公司、停车场之间的纠纷。如何预防、解决此类纠纷就成为保安从业者必须关注的话题。
当然,如果肇事者能确定的话,就不会出现车主与停车场或者物业公司和保安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了,因为侵权人对侵权损害进行赔偿是应该的。而往往由于保安工作疏忽,某些停车场没有监控设施或者监控设施未使用,导致受害车主无法找到侵权人。这样的事情发生频率较高,引起纠纷不断,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保安和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业主认为自己交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所以物业公司应该保证车辆的安全,对于车辆的毁损应承担责任。而有的物业公司则认为,物业所收取的车位费应该是一种占地费,不是看管车辆的费用,因此物业不负任何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断。
那么,车辆被刮蹭,物业公司和保安员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需要就不同类型的停车场所来做具体分析。由于实践中,在专门停车场、消费场所和小区发生纠纷较多,而法律对此尚没有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本文仅就此三种场所的责任认定做法律分析。当然,对各种类型停车场所的法律关系的阐述和车辆丢失、毁损的责任认定均以双方对此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为前提,在停车人与停车场所就停车关系有明确和有效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来判断法律关系和责任认定。
在专门停车场车辆被刮蹭的责任认定
曾经发生这样的事情:张先生的车停放在某专门停车场3 天,并交停车费75 元。结果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车被刮蹭掉漆,遂要求保安员及停车场经营者承担责任。停车场辩称,我们出具的发票是场地使用费,而非看管费,而且停车场与保安员签订了责任书,发生车辆毁损、丢失的,由值班保安员承担全部责任,车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那么,停车场真的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显然不是。理由如下:第一,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停车关系应该是保管关系而不是租赁关系。车辆停放时,停车场并未告知停车不但需要交停车费还要交看管费,根据一般理解,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交纳的费用应视为看管费。付费停车,即与停车场形成了看管合同,停车场应当履行看管义务,保证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完好无损。实践中,规避责任的行为,有本文中已经提到的在收费名称上做文章的,美其名曰“占地费”、“ 场地使用费”的,还有的标明“车辆刮蹭,概不负责”的,意在规避自己的责任,这是不合法的。第二,停车场与保安员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民法原理,该内部约定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再根据合同法原理,合同具有相对性,而该车辆保管合同的当事人显然是停车场与车主,而非保安员与车主,所以停车场的说法是于法无据的。
也就是说,对于收费的专门停车场来说,一旦车主交付停车费或称保管费,并将车实际停到停车场,就在停车场与车主之间成立了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车辆保管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理应由保管人,也就是停车场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在消费场所停车场车辆毁损的责任认定
实例分析:王女士到某商场购物,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商场外的专门停车区域,并有专门的保安人员负责看管。谁知在购物完毕取车时,发现汽车后杠被刮蹭了很大一块漆面。见状她非常恼火,找到看车人员询问,对方根本不予理睬,与商场多次交涉也未果。谁应该为车辆刮蹭担责?
关于这种情形,2010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确定肇事者,那么由肇事者来赔偿损失。而如果不能确定肇事者或者肇事者下落不明、没有能力赔偿的,且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由商场来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需要提供车辆受损害的证明,之后可以与设立停车位的单位协商或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她受到损害的,而且可以确定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商场作为管理者,在第三者赔偿不能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当然,事后商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小区、写字楼停车场车辆毁损的责任认定
如今,小区或者写字楼都通过聘请物业公司的形式来对其物业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方式专业、高效、方便,因此为人们普遍接受。物业管理公司是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双方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因此,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委托与被委托之间的关系。那么,在小区、写字楼发生车辆停放毁损的,又应当如何处理呢?笔者分以下三种情况来进行分析:
一、物业管理合同中未约定,占用小区专用车位但未收取停车费。
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新小区都采取了封闭式管理的模式,但是开放式小区在老旧小区中尤为常见。伴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的是,业主出租房屋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给小区保安的管理工作带来不少难题。而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业主车辆受毁损的情形,就来追究保安责任或者物业公司责任的话,是明显不合理的。尤其是在一些老旧小区,保安员是业主中一些离退休职工自愿担任的,不发工资或者工资极低的,因此,这种情形就不应该追究物业或者保安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分析,如果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仅仅约定物业管理而没有停车管理的相关约定,并且并未收取停车费、车位费的,那么笔者认为物业公司仅就基本的物业管理对业主负责,如房屋及设备设施维修养护、小区秩序维护、清洁养护、绿化服务、小区档案管理等。因为,严格意义上说,小区保安的职责应该由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规定了保安有看管业主车辆的义务,那么从约定,发生车辆毁损应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如没有约定,并未收取停车费的,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写字楼车辆的毁损不应承担责任。
二、收取物业费,租用小区专用车位并且收取车位费。
生活中,就小区的停车费的问题,有的小区与业主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有约定,并收取停车费,有的则物业管理合同中无停车费的约定,但是事实上收取停车费,并由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员负责看管小区车辆。笔者认为,无论物业管理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一旦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停车费,那么就意味着物业公司和业主间就车辆保管达成了协议。保管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车辆在小区被划伤、刮蹭等事情发生,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一旦收取停车费,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员必须要负起责任,保证业主的车辆安全。
现在很多小区物业称收停车费只是占地费,划伤、被砸、被盗一律不管,这种说法意在强调物业收取的是场地租用费用,而不是保管费用。这种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物业收取的停车费既包括车位租金也包括车辆管理费用。也就是说,这是实际上在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车位费既包括租用车位场地应付的费用和物业管理公司对于停放的车辆进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这种情形下,如果车辆在停放期间发生毁损、灭失,而侵权人不明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业主所受的损失负责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问题的关键在于业主需要证明车辆毁损、灭失是由于物业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在取证方面有一定的难度。一般来说,车主应证明物业公司在以下一些方面存在管理不善的状况,如不按规定查验、发放停放凭证,停车实施不完善,发现他人盗窃、抢劫、损坏车辆而未采取措施阻止或者报警等。那么对于物业管理公司和保安员来讲,则要证明自己已按照规定查验凭证或者放行,或者采取了适当措施制止他人的盗窃、抢劫、损坏车辆的,不承担责任。当然,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和停车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三、业主、物业承租人或者访客占用小区内公共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所。
生活中,小区的物业管理并不是那么顺利,而且业主、访客不配合小区保安员的管理的事件频频发生,不少保安员表示,有业主在公共道路停车,如去制止,对方会蛮横不讲理,还有来访车辆,如业主亲戚的车辆、送货的车辆、接送病人的车辆,不让进小区显然很难,因此,往往会有车辆停在非专门停放车辆的公共道路。这种情况下,暂时停放车辆期间,车辆被毁损的,物业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笔者认为,只要物业公司未收取费用,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公共道路本身并非停车之用,停车人自愿在共有场地停放车辆,物业公司当然也不负有保管的义务,对于车辆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保安员在业主车辆被毁损后的处理方式
发生业主车辆放在小区被毁损的事件时,保安员不能一味地推脱责任、激化矛盾,需要做的是冷静分析车辆的毁损系人为还是磨损,是在小区内还是在小区外,是收费管理还是不收费管理,之后区分不同情况向业主解释,并针对各种情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分别进行处理。一般来说,发生此类事件,小区保安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协助业主查找可疑车辆,锁定侵权人。
随着科技的进步,不少小区使用了监控设施。监控系统对消除小区内安全隐患有很重要的作用,不但可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在居民财产或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还能提供相关证据。但是有的物业公司不知道出于哪方面的考虑,监控设施未开启,这样做是很不理智的。因为一旦发生小区财物毁损,没有监控不利于查找侵权人。因此,小区监控设施应开启,并由专人来负责管理,发生故障应及时检修,并做好资料的搜集和储存工作,以便小区内发生车辆毁损等情况时能在第一时间查找出责任人,避免纠纷。这样做,既是对业主负责,同时又可以避免与业主间发生冲突,避免承担责任,给物业公司带来麻烦。同时,也可以增加小区业主居住的安全感,更容易得到业主的认同,相应的,发生纠纷后,保安员应协助业主查找监控设备的视频资料,帮助业主根据视频或者车辆停放记录等资料,来锁定侵权人。
二、及时报警并帮助业主及时取证。
一般来说,如果肇事人逃逸或者不主动找受害业主的,保安应当协助业主在第一时间报案,由警方介入来解决此类纠纷。同时,保安员要帮助业主取证。取证不仅便于民警到现场后处理纠纷,同时也是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因此,保安员应提醒业主查看车辆状况,并用数码工具记录现场情况。比如应用手机的拍照功能、随身携带的数码相机对刮擦部位、车况进行记录。通常是要对车前侧、车后侧、碰擦部位等进行多角度拍摄。拍摄画面中最好要有反映双方当事人都在现场的取景。
三、协助业主找相应的保险公司。
如果车辆受损,保安应询问业主是否有上了相应的保险,建议业主及时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业主和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的事项。
四、耐心解释,化解纠纷。
生活中,有的物业公司和保安员往往一出事就推脱责任,反而容易激化矛盾。因此,保安员对不同情况下的责任认定应有一定的了解,并用适当的措辞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及时化解纠纷。
五、协调矛盾,帮助达成协议。
如果侵权人确定,但对方不承认或者拒绝赔偿、或者车主对赔偿金额不满意的,保安员可以在车主与侵权人中间协调、调解,帮助当事人和平解决纠纷,达成协议。
六、赔礼道歉,主动承担应承担的责任。
当然,根据本文的分析,停车场、物业公司或者经营场所在一些情况是应承担责任的。如果属于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保安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该承担责任的,建议上级部门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当然,如果肇事者能确定的话,就不会出现车主与停车场或者物业公司和保安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了,因为侵权人对侵权损害进行赔偿是应该的。而往往由于保安工作疏忽,某些停车场没有监控设施或者监控设施未使用,导致受害车主无法找到侵权人。这样的事情发生频率较高,引起纠纷不断,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保安和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业主认为自己交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所以物业公司应该保证车辆的安全,对于车辆的毁损应承担责任。而有的物业公司则认为,物业所收取的车位费应该是一种占地费,不是看管车辆的费用,因此物业不负任何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断。
那么,车辆被刮蹭,物业公司和保安员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需要就不同类型的停车场所来做具体分析。由于实践中,在专门停车场、消费场所和小区发生纠纷较多,而法律对此尚没有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本文仅就此三种场所的责任认定做法律分析。当然,对各种类型停车场所的法律关系的阐述和车辆丢失、毁损的责任认定均以双方对此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为前提,在停车人与停车场所就停车关系有明确和有效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来判断法律关系和责任认定。
在专门停车场车辆被刮蹭的责任认定
曾经发生这样的事情:张先生的车停放在某专门停车场3 天,并交停车费75 元。结果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车被刮蹭掉漆,遂要求保安员及停车场经营者承担责任。停车场辩称,我们出具的发票是场地使用费,而非看管费,而且停车场与保安员签订了责任书,发生车辆毁损、丢失的,由值班保安员承担全部责任,车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那么,停车场真的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显然不是。理由如下:第一,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停车关系应该是保管关系而不是租赁关系。车辆停放时,停车场并未告知停车不但需要交停车费还要交看管费,根据一般理解,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交纳的费用应视为看管费。付费停车,即与停车场形成了看管合同,停车场应当履行看管义务,保证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完好无损。实践中,规避责任的行为,有本文中已经提到的在收费名称上做文章的,美其名曰“占地费”、“ 场地使用费”的,还有的标明“车辆刮蹭,概不负责”的,意在规避自己的责任,这是不合法的。第二,停车场与保安员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民法原理,该内部约定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再根据合同法原理,合同具有相对性,而该车辆保管合同的当事人显然是停车场与车主,而非保安员与车主,所以停车场的说法是于法无据的。
也就是说,对于收费的专门停车场来说,一旦车主交付停车费或称保管费,并将车实际停到停车场,就在停车场与车主之间成立了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车辆保管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理应由保管人,也就是停车场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在消费场所停车场车辆毁损的责任认定
实例分析:王女士到某商场购物,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商场外的专门停车区域,并有专门的保安人员负责看管。谁知在购物完毕取车时,发现汽车后杠被刮蹭了很大一块漆面。见状她非常恼火,找到看车人员询问,对方根本不予理睬,与商场多次交涉也未果。谁应该为车辆刮蹭担责?
关于这种情形,2010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确定肇事者,那么由肇事者来赔偿损失。而如果不能确定肇事者或者肇事者下落不明、没有能力赔偿的,且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由商场来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需要提供车辆受损害的证明,之后可以与设立停车位的单位协商或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她受到损害的,而且可以确定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商场作为管理者,在第三者赔偿不能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当然,事后商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小区、写字楼停车场车辆毁损的责任认定
如今,小区或者写字楼都通过聘请物业公司的形式来对其物业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方式专业、高效、方便,因此为人们普遍接受。物业管理公司是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双方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因此,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委托与被委托之间的关系。那么,在小区、写字楼发生车辆停放毁损的,又应当如何处理呢?笔者分以下三种情况来进行分析:
一、物业管理合同中未约定,占用小区专用车位但未收取停车费。
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新小区都采取了封闭式管理的模式,但是开放式小区在老旧小区中尤为常见。伴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的是,业主出租房屋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给小区保安的管理工作带来不少难题。而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业主车辆受毁损的情形,就来追究保安责任或者物业公司责任的话,是明显不合理的。尤其是在一些老旧小区,保安员是业主中一些离退休职工自愿担任的,不发工资或者工资极低的,因此,这种情形就不应该追究物业或者保安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分析,如果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仅仅约定物业管理而没有停车管理的相关约定,并且并未收取停车费、车位费的,那么笔者认为物业公司仅就基本的物业管理对业主负责,如房屋及设备设施维修养护、小区秩序维护、清洁养护、绿化服务、小区档案管理等。因为,严格意义上说,小区保安的职责应该由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规定了保安有看管业主车辆的义务,那么从约定,发生车辆毁损应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如没有约定,并未收取停车费的,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写字楼车辆的毁损不应承担责任。
二、收取物业费,租用小区专用车位并且收取车位费。
生活中,就小区的停车费的问题,有的小区与业主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有约定,并收取停车费,有的则物业管理合同中无停车费的约定,但是事实上收取停车费,并由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员负责看管小区车辆。笔者认为,无论物业管理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一旦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停车费,那么就意味着物业公司和业主间就车辆保管达成了协议。保管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车辆在小区被划伤、刮蹭等事情发生,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一旦收取停车费,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员必须要负起责任,保证业主的车辆安全。
现在很多小区物业称收停车费只是占地费,划伤、被砸、被盗一律不管,这种说法意在强调物业收取的是场地租用费用,而不是保管费用。这种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物业收取的停车费既包括车位租金也包括车辆管理费用。也就是说,这是实际上在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车位费既包括租用车位场地应付的费用和物业管理公司对于停放的车辆进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这种情形下,如果车辆在停放期间发生毁损、灭失,而侵权人不明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业主所受的损失负责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问题的关键在于业主需要证明车辆毁损、灭失是由于物业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在取证方面有一定的难度。一般来说,车主应证明物业公司在以下一些方面存在管理不善的状况,如不按规定查验、发放停放凭证,停车实施不完善,发现他人盗窃、抢劫、损坏车辆而未采取措施阻止或者报警等。那么对于物业管理公司和保安员来讲,则要证明自己已按照规定查验凭证或者放行,或者采取了适当措施制止他人的盗窃、抢劫、损坏车辆的,不承担责任。当然,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和停车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三、业主、物业承租人或者访客占用小区内公共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所。
生活中,小区的物业管理并不是那么顺利,而且业主、访客不配合小区保安员的管理的事件频频发生,不少保安员表示,有业主在公共道路停车,如去制止,对方会蛮横不讲理,还有来访车辆,如业主亲戚的车辆、送货的车辆、接送病人的车辆,不让进小区显然很难,因此,往往会有车辆停在非专门停放车辆的公共道路。这种情况下,暂时停放车辆期间,车辆被毁损的,物业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笔者认为,只要物业公司未收取费用,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公共道路本身并非停车之用,停车人自愿在共有场地停放车辆,物业公司当然也不负有保管的义务,对于车辆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保安员在业主车辆被毁损后的处理方式
发生业主车辆放在小区被毁损的事件时,保安员不能一味地推脱责任、激化矛盾,需要做的是冷静分析车辆的毁损系人为还是磨损,是在小区内还是在小区外,是收费管理还是不收费管理,之后区分不同情况向业主解释,并针对各种情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分别进行处理。一般来说,发生此类事件,小区保安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协助业主查找可疑车辆,锁定侵权人。
随着科技的进步,不少小区使用了监控设施。监控系统对消除小区内安全隐患有很重要的作用,不但可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在居民财产或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还能提供相关证据。但是有的物业公司不知道出于哪方面的考虑,监控设施未开启,这样做是很不理智的。因为一旦发生小区财物毁损,没有监控不利于查找侵权人。因此,小区监控设施应开启,并由专人来负责管理,发生故障应及时检修,并做好资料的搜集和储存工作,以便小区内发生车辆毁损等情况时能在第一时间查找出责任人,避免纠纷。这样做,既是对业主负责,同时又可以避免与业主间发生冲突,避免承担责任,给物业公司带来麻烦。同时,也可以增加小区业主居住的安全感,更容易得到业主的认同,相应的,发生纠纷后,保安员应协助业主查找监控设备的视频资料,帮助业主根据视频或者车辆停放记录等资料,来锁定侵权人。
二、及时报警并帮助业主及时取证。
一般来说,如果肇事人逃逸或者不主动找受害业主的,保安应当协助业主在第一时间报案,由警方介入来解决此类纠纷。同时,保安员要帮助业主取证。取证不仅便于民警到现场后处理纠纷,同时也是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因此,保安员应提醒业主查看车辆状况,并用数码工具记录现场情况。比如应用手机的拍照功能、随身携带的数码相机对刮擦部位、车况进行记录。通常是要对车前侧、车后侧、碰擦部位等进行多角度拍摄。拍摄画面中最好要有反映双方当事人都在现场的取景。
三、协助业主找相应的保险公司。
如果车辆受损,保安应询问业主是否有上了相应的保险,建议业主及时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业主和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的事项。
四、耐心解释,化解纠纷。
生活中,有的物业公司和保安员往往一出事就推脱责任,反而容易激化矛盾。因此,保安员对不同情况下的责任认定应有一定的了解,并用适当的措辞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及时化解纠纷。
五、协调矛盾,帮助达成协议。
如果侵权人确定,但对方不承认或者拒绝赔偿、或者车主对赔偿金额不满意的,保安员可以在车主与侵权人中间协调、调解,帮助当事人和平解决纠纷,达成协议。
六、赔礼道歉,主动承担应承担的责任。
当然,根据本文的分析,停车场、物业公司或者经营场所在一些情况是应承担责任的。如果属于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保安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该承担责任的,建议上级部门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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